為貫徹落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整治藥品流通領域違法經營行為的公告》(2016年第94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近日,省局在全省范圍內部署開展藥品流通領域違法經營行為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整頓和規范藥品流通秩序,規范企業合規經營,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從5月開始至9月結束,分為動員自查、集中治理、總結督查三個階段,檢查方式包括飛行檢查、延伸檢查、異地協查、交叉檢查。整治重點為藥品批發企業涉及《公告》中的十種類型違法行為,還將藥品零售企業和診所購進藥品是否索取發票列入此次整治內容,并結合中藥飲片專項治理一并開展整治。
按照工作部署,5月為動員自查階段,省內藥品批發企業應嚴格按照《公告》的要求開展自查和整改,于2016年5月31日前將自查與整改報告報送當地市局。6月至8月為集中治理階段,各地將組織開展對批發企業、單體藥店和個體診所的飛行檢查;對能主動查找問題,報告本企業所有掛靠人員名單、過票單位名單,并能主動清退所有掛靠人員,同時糾正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批發企業,各地將組織開展核查;對到期未提交自查整改報告的,由省局向社會公開企業名單,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并組織開展飛行檢查;各地組織對主動報告存在過票行為的企業的上下游開展檢查。
工作方案要求,各地要按照國家總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對拒不報告、謊報瞞報以及自查不認真、整改不到位,且繼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從嚴、從重查處,直至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依法納入黑名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實施聯合懲戒。省內單體藥店購進藥品未索取發票的,一律撤銷藥品GSP認證證書并公告,公告內容應包含“購進藥品合法性無法追溯”。個體診所購進藥品未索取發票的,一律責令其改正并公告,公告內容應包含“購進藥品合法性無法追溯”。目前,全省各地已按省局通知要求,深入部署開展藥品流通領域違法經營行為專項整治行動。(省局藥品流通安全監管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