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6年 第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及《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京譽堂(廣東)大藥房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確認,上述企業已完成缺陷項目整改,現決定對該企業解除暫停銷售藥品風險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6年 第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及《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京譽堂(廣東)大藥房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確認,上述企業已完成缺陷項目整改,現決定對該企業解除暫停銷售藥品風險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