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202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順利落地實施,切實規范廣東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等相關單位的執行工作,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9月12日發布2025年第75號通告,從責任落實、標準梳理、說明書修訂、咨詢通道、地方標準銜接等多方面,給出清晰指引,為廣東藥品產業高質量發展筑牢標準根基。
據悉,2025年版《中國藥典》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國家藥品標準的核心組成部分,該藥典是藥品研制、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全鏈條必須遵循的法定技術標準。通告中明確要求,廣東省內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需嚴格落實藥品質量管理主體責任,依據國家藥監局2025年第32號公告及相關政策解讀,全面做好新版藥典執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針對新舊藥典過渡期間的標準銜接問題,通告作出細致安排。各相關單位需對所有藥品(含長期未生產品種)及物料進行系統梳理,重點關注品種正文、凡例及通用技術要求的變化。若涉及標準變更,需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要求,開展充分的研究與驗證,并根據變更管理類別,分別通過批準、備案或報告等程序后實施。值得注意的是,在2025年10月1日前,相關單位可提前執行新版藥典,其中補充申請類品種以批準日期為執行日,備案類品種以備案公示日期為準,報告類品種則以企業年度報告載明日期為執行日。
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修訂方面,通告推出多項便利化措施。對于原執行歷版藥典現切換至2025年版藥典、原同時執行注冊標準與2020年版藥典現確認同步執行注冊標準與2025年版藥典、按新版藥典變更藥品通用名稱,以及按新版藥典中藥材/中藥飲片名稱變更處方藥味名稱這四類情形,因標準變更需更新說明書和標簽【執行標準】項時,無需向省藥監局遞交變更備案,相關單位可自行修訂,并在年度報告中說明,同時對變更內容準確性負責。
為解決企業在標準執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通告明確了咨詢路徑:無法確定標準變更管理類別的單位,可登錄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認證中心門戶網站,通過“審評檢查溝通咨詢和預約通道” 反饋問題,確保疑問及時得到解答。
此外,通告還對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的銜接作出規定:自2025年版《中國藥典》實施之日起,原執行的廣東省中藥材標準、廣東省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及廣東省醫療機構制劑標準,均需符合新版藥典的凡例和通用技術要求,進一步統一藥品質量標準尺度。
該通告自發布之日(2025年9月12日)起執行,后續若國家藥監局或廣東省藥監局發布新規定,將按新規定執行。此次廣東專項通告的發布,為省內藥品相關單位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執行指南,將有力推動 2025 年版《中國藥典》在廣東落地見效,助力全省藥品產業向更高質量、更嚴標準方向發展,切實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執行202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有關事宜的通告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5年 第75號
根據《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頒布202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公告》(2025年第29號),202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將于2025年10月1日起實施。為指引廣東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等有關單位規范做好新版藥典標準的執行,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國藥典》是國家藥品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藥品研制、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等相關單位均應當遵循的法定技術標準。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等要嚴格落實藥品質量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202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有關事宜的公告》(2025年第32號)的具體要求及相關政策解讀,切實做好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的相關工作。
二、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等應按照2025年版《中國藥典》對相關藥品(含長期未生產品種)及物料進行系統梳理,關注新舊版中國藥典品種正文、凡例及相關通用技術要求的變化情況。涉及變更的,應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標準管理辦法》《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等文件要求進行充分的研究和驗證,根據研究結果按相應變更類別經批準、備案后實施或者報告。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等可在2025年10月1日前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執行日期參照以下規則:變更管理類別為補充申請的品種,執行日期為補充申請批準的日期;變更管理類別為備案的品種,執行日期為備案公示日期;變更管理類別為報告類的品種,執行日期為企業年度報告中載明的日期。
三、對于以下情形,因標準變更關聯引起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執行標準】項信息更新的,無需向省藥品監管局遞交變更備案。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等按《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等要求自行修訂藥品說明書和標簽,在年度報告中予以報告,并對變更內容的準確性負責。
(一)原執行歷版藥典,現執行2025年版《中國藥典》標準的。
(二)原同時執行藥品注冊標準及2020年版《中國藥典》標準,經比較后確認同時執行藥品注冊標準及2025年版《中國藥典》標準的。
(三)按照2025年版《中國藥典》變更藥品通用名稱的。
(四)按照2025年版《中國藥典》中藥材、中藥飲片名稱變更處方中相關藥味名稱的。
四、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等無法確定標準變更管理類別的,可登錄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評認證中心門戶網站,通過“審評檢查溝通咨詢和預約通道”反饋相關問題。
五、自2025年版《中國藥典》實施之日起,凡原執行廣東省中藥材標準、廣東省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和廣東省醫療機構制劑標準應符合2025年版《中國藥典》的凡例和通用技術要求。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國家藥監局或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